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阮黃幼鑾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被告 王月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9月20日士院彩民明103簡上195字第1079003213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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