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林俊達 被告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