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醫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醫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欽臺 訴訟代理人 蔡明慧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世翰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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