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欽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翰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