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 黃源河
林富源 吳日輝 張漢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協會上一人代表人 葉光芃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參加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寳郎
參加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寳郎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等對於被告先後以:㈠106年4月17日府環空一字第1063613148號函同意參加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固定污染源「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及M12)」操作許可證展延並核發操作許可證;㈡被告106年4月17日府環空一字第1063613149號函同意參加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固定污染源「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3)」操作許可證展延並核發操作許可證;㈢被告106年4月17日府環空一字第1063613143號函同意參加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固定污染源「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26及M29)」操作許可證異動並核發操作許可證;㈣被告106年4月17日府環空一字第1063613147號函同意參加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固定污染源「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4)」操作許可證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下稱生煤許可證)展延,並核發操作許可證及生煤許可證;㈤被告106年6月12日府環空一字第1063621238號函同意參加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M01、M02、M04)」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並核發操作許可證及生煤許可證;㈥被告106年6月12日府環空一字第1063621202號函同意參加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固定污染源「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71及M75)」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並核發操作許可證及生煤許可證等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分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參加人為上開處分所核發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許可證之受處分人及使用者,本件訴訟之結果,本院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