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送驗後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壹點肆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毀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送驗後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壹點肆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
一、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四0七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已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又各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止,連續在臺中縣豐原市○村路○○○巷○○弄二之一號住處及臺中縣豐原市○○街○○號等地,分別將海洛因以摻入香煙中以火點燃吸食,或以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施用等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七、八次。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海洛因一小包(其後將粉末送檢驗,檢驗後淨重壹點肆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經依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0二七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六一五號裁定移送臺灣臺中監獄戒治所實施強制戒治。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經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此有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分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指之第一、二級毒品,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四0七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足憑。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亦有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中所太總字第六六五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行為,意在供己施用,故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各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末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猶不加克制,故態復萌,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亦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送驗後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壹點肆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