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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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
原 告 歐李琇娟
被 告 歐李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