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96號
原 告 黃風堯
上列原告因與 黃智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