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51號
原   告  王寶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太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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