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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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9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原告因與 阮麗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捌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