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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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34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林美玲
鄭採英
原 告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美桂 、 劉泰熊 、 梁春明 、 胡美枝 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等
人因占用原告所有之四個車位(被告為由高美桂、劉泰熊占用二
個車位、被告梁春明、胡美枝各一個車位),請求被告等人應自
民國93年3月1日起至返還權益之日止,各自給付原告按每一車位
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計算之相當租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之規定計算,且系
爭車位何時返還既無從確定,依上開規定,即應以10年計算原告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864,000元【計算式:(1,800元4
個車位12月)10年】,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