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34號
原 告 家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上列原告因與 武書麟 等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