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鄭資華
被   告  陳晏箴 原名 陳雲娥 .
      簡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繕本逕送
他造: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除如附表所示之
建物外,有無包括該建物坐落之基地?如無,請具狀更正訴之
聲明;如有,亦請擴張訴之聲明,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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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
│││││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
││││││││││││││單│範圍││
│││││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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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964│新竹縣湖│建興段鳳│住家用、│第五層│││││66.63│陽台│2.38│平方公│應有部│簡明珠│
│○○○鄉○○○○○段│鋼筋混凝│66.63││││││││尺│分全部│所有│
│││路2巷12│538│土造、六││││││├────┼───┤│││
│││號5樓之2││層樓│││││││雨遮│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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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建興段鳳凰小段1975建號;面積737.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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