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5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林家毅
被   告  李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
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
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39
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系爭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記載「甲方(即申請使
用卡之被告)及其連帶保證人因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該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在卷,核與前揭法律規
定及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有違,況查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
區○○村○○街○○巷○號,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
卷,本件宜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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