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93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24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柒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