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竊盜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一月二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惟仍不知省悔,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一)八十九年二月五日下午六時左右,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竊取 巫光義 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三陽牌藍色輕型機車乙部,得手後留供己騎用。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晚上七時五十分許,丙○○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菜公路口時為巫光義之子甲○○發現尾隨,後甲○○見丙○○將該機車停放於高雄市左營區復興新村二五八號前,乃報警查獲丙○○。
(二)在上開案件偵查期間,又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以不明物體破壞乙○○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四住處廚房紗門之安全設備,再伸手打開廚房之門鎖之方式,進入該住處內欲行竊財物,於一樓搜尋未得財物,正欲上二樓行竊時,為買菜後返家之乙○○發現報警查獲,丙○○始未得財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左營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辦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開為被害人巫光義之子甲○○發現騎用上揭機車及在乙○○屋內為乙○○發現,而分別報警查獲等情固不諱言,惟辯稱:該機車是000年二月八日上午八、九時左右停在其左營大路七四一號住處前,伊見鑰匙插在機車上,因伊要前去看病,才將之騎走,並非同年二月五日所行竊;又伊是見乙○○住處廚房門未上鎖要進去詢問是否有房間要出租,並非要入內行竊云云。然查:
(一)上開機車係被害人巫光義於八十九年二月五日下午六時左右,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失竊一情,已據被害人之子甲○○於警訊中指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於警、偵訊時均辯稱:機車不是伊騎去的,伊並無竊取該機車云云,嗣因見證人甲○○、丁○○一致指認:見被告騎用上開機車並停放於丁○○住處門前,而由甲○○報警查獲等語,乃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機車是同年二月八日上午八、九時左右停放在其住處門前,伊因要去醫院才將之騎用云云,前後供述不一,足見其所供純屬事後避就之詞,洵不足取,應認被告係於上開二月五日下午六時左右即在高雄市○○區○○○路○○○號前行竊該機車無訛。
(二)被告係以破壞廚房紗門再伸手入內打開門方式,進入被害人乙○○住處,並於一樓搜取財物未果後正欲上二樓行竊為乙○○發現報警查獲等情,已據被害人乙○○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甚詳,並有紗門經破壞之照片一幀附卷可證。被害人亦供述:其住處並無張貼出租房屋廣告等語,是被告辯稱:伊是見乙○○住處廚房門未上鎖,乃入內欲詢問有無房屋出租云云,係屬飾卸之詞,並不足採。至被害人雖指訴其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許,在住處門口失竊車號0000000號機車,其亦懷疑是被告所為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且被害人亦無法提出佐證證明機車確係被告所竊,本院亦查無其他事證證明係被告所為,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
綜上,被告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竊取機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盗罪;被告另進入乙○○住處行竊之行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其上開二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竊未得財物,為未遂犯,應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被告第二次行竊行為,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然既與公訴事實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犯後仍執詞辯解,且前案竊盜行為尚在偵查階段,即續犯竊盜罪,顯無悔意及被害人受損害之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八十四年一月二日執行完畢,其再犯本罪之時間為八十九年二月五日,已逾執行完畢五年,不構成累犯,公訴人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解,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秦德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趙家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