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
羅友三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
丙○○(兼送達代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
8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6年4月4日下午15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秀瑛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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