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5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570號原告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志成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95年度訴字第2570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事實欄第2頁第2行、理由欄第8頁第10行、第9頁第8行、第10頁第6行、第23行關於「94年6月減資」之記載,應更正為「93年6月減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處如主文欄所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