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之6癸○○
號之6己○○丙○○甲○○乙○○壬○○丁○○被告辛○○
上暘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