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8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
戊○○ 林文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及97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以及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文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正本,將被告林文堂之姓名誤寫為「丙○○」,此種顯然錯誤,自應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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