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96號聲請人歐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張瑜鳳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7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96年12月20日│173,997元│231443│││南分行 彭志豪 │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