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2.04│97.04.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689號│第349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22│98.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98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09│98.05.14│├─┴─────────┼──────────┼──────────┤│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366號│3429號││││(97.7.31犯行另向地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