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2.25│97.01.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6601號│249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711號│98年度上易字第54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2.29│98.05.12│├─┼─────────┼──────────┼──────────┤│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711號│98年度上易字第5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01│98.05.12│├─┴─────────┼──────────┼──────────┤│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159號(97執緝2788號)│8604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