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658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執行至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縮刑執行完畢。㈠仍不知惕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早上八時十分許,行經臺南縣○里鎮○○路○○號「米蘭髮型設計店」前,認有機可趁,下車徒手用力將該店大門扳開後,無故侵入其內(無故侵入部分未據告訴、起訴),著手物色屋內財物,走近櫃檯欲行竊盜,惟尚未尋獲財物即為該店負責人 謝季伶 發覺而未遂,甲○○便向謝季伶謊稱欲找名為「 小琪 」之女子後,旋即駕駛上開小客車逃逸,惟遭謝季伶記下上開自小客車之車號。㈡詎甲○○因未竊得財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許,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行經臺南縣○里鎮○○路○○○號「非常男女髮藝沙龍店」前,見有機可趁,徒手將該店大門打開,無故侵入其內(無故侵入部分未據告訴、起訴),走入店內櫃檯,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後駕車逃逸,將該等金錢花用殆盡。嗣因謝季伶將上開車牌號碼報告警方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被告甲○○之警偵訊自白、證人即被害人謝季伶之警詢時證述及指認紀錄、證人即被害人「非常男女髮藝沙龍店」員工 邱曉慧 之警詢時證述、被告作案交通工具照片、查獲現場照片及上開小客車車籍資料。
三、按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已著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第二次刑事庭會議(二)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既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上開店內內搜尋財物,即可認其竊盜行為已著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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