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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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14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家補字第239號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0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第21條第1項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