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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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14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家補字第239號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0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第21條第1項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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