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409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黃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查,被告住臺北市大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本件交通事故地點在臺北市大同區,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