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三八號、第一七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羈押尚不得以具保代之,著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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