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420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乙○○、丙○○○記事未省略之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