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陳政隆 (即振泰櫸木扶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84,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21,67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0,672元(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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