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廣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96年1月5日前向本院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延至96年1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