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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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珮琦律師
趙國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6年12月5日、97年2月5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