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克龍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03號、107年度偵字第3743號、108年度偵字第1860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3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黎克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編號十至編號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附表一編號五至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黎克龍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物品,亦明知甲 基安非 他命及海洛因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上述物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間,在黎克龍位於花蓮縣○○鄉○○路○段○○○巷○○號之租屋民宿,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瘋狗」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物而持有之,黎克龍並分別將附表一所示之物置於前揭租屋民宿、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鄉根二巷7號戶籍址、友人 林長志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及隨身攜帶。嗣經花蓮縣警察局於107年6月11日搜索黎克龍前揭租屋處、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於108年5月2日搜索黎克龍戶籍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於108年6月19日盤查林長志並搜索其自小客車,當場查扣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移送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黎克龍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堪認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劉誠毅楊駿騰 、林長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花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至22頁、第23至39頁、第47至59頁,偵字第3743號卷第83至85頁、第133至138頁、第231至232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00000號卷第17至31頁、第41至45頁,偵字第3222號卷第51至53頁),並有花蓮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扣押物品照片54張、被告租屋民宿相關位置圖1份、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於107年5月1日至6月11日之通聯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照片12張、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4張可佐(花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3至83頁、第77至81頁、第85至105頁、第109至121頁、第115至119頁、第123至143頁,花港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3至29頁,他字第950號卷第53至61頁、第147至153頁、第15
5至207頁,偵字第3743號卷第103至125頁,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9至70頁、第71至87頁);又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10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及函詢內政部結果,編號1、2為改造手槍,編號
3、4則為制式及非制式子彈,均具殺傷力,編號10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13日刑鑑字第1070062763號鑑定書、108年5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107年12月12日內授警字第1070873630號函各1份可參(花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14
5至167頁,偵字第1860號卷第31至34頁,偵字第3743號卷第197至198頁);扣案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107年7月18日慈大藥字第107071851號函附鑑定書1份可查(花警刑字第0000000042號卷第127至131頁);扣案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編號11為改造手槍,編號12為非制式子彈,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花市警刑字第1080000000號卷第47至5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非法持有、寄藏、出借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所持有、寄藏或出借客體之種類相同(如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寄藏或出借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併參)。次按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槍枝,罪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8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同條例第13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自10
7年5月間某日,自綽號「瘋狗」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後,迄至為警最終於108年6月19日查獲時止,其前揭持有槍、彈、毒品之行為,均屬行為之繼續,應至持有行為終了時,均論以繼續犯之一罪。被告於同一時、地,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改造手槍、子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以一行為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子彈罪、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非法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漏未敘明附表一編號10被告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行,然此部分與移送併辦之事實,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持有槍、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法所不許,且政府查緝甚嚴,竟無視法令而持有之,足見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惟念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離婚,目前在家休養,領取政府補助津貼,須給付外勞費用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1所示之改造槍枝3支,編號
3所示之制式子彈1顆及非制式子彈5顆(扣除送鑑部分),編號4所示非制式子彈8顆(扣除送鑑部分),編號10所示之改造金屬槍管1支,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業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制式子彈3顆及非制式子彈1顆、編號4所示非制式子彈4顆、編號12所示之非制式子彈1顆,業於送鑑定時經試射完畢,已不具有子彈完整結構而失去其效能,而不具有殺傷力,即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之菸草、附表一編號5、7至9所示之白色晶體,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無法與各該毒品完全析離,均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亦與本案被告被訴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物,經函詢內政部結果,非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08年10月3日內授警字第1080872996號函
1份可查(本院卷第197頁),非屬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經證人劉誠毅自承為其所有,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7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108年度花簡字第47號刑事簡易判決沒收該包甲基安非他命,有判決影本1份可查(本院卷第23
3至236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惟該2包毒品純質淨重均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罪及沒收之重量,而係行政沒入銷燬之範疇,亦不予宣告沒收:末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亦與被告被訴犯行無關,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湄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羅國榮、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鄭咏欣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佩姍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備註│││││處│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ARMEDFORCES仿克拉│1把│A01(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克非制式改造手槍(槍││0000000000號第│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枝管制編號:00000000││115頁)││ 房扣得 。│││84號)│││││├──┼──────────┼───┼────────┼────────┼─────────────┤│2│915仿金牛座非制式改│1把│10(花港警刑字第│107年度年度槍保│於108年5月2日在花蓮縣新城│││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第27│字第22號編號001│鄉康樂村鄉根二巷7號扣得。│││:0000000000號)││頁)││││││││││├──┼──────────┼───┼────────┼────────┼─────────────┤│3│直徑9mm之制式子彈、│制式子│A02(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直徑8.9mm之非制式子│彈8顆│0000000000號第│38號編號00○○○鄉○○路○段○○○巷○○號│││彈(起訴書誤載均為直│、非制│115頁)││107號房扣得。│││徑9mm之制式子彈,業│式子彈│││2.其中3顆制式子彈、1顆非制│││經檢察官當庭更正)│2顆│││式子彈已於送鑑定時試射完│││││││畢,不予沒收。│├──┼──────────┼───┼────────┼────────┼─────────────┤│4│直徑8.9mm之非制式│12顆│11(花港警刑字│107年度槍保字第│1.於108年5月2日在花蓮縣新│││子彈││第0000000000號│22號編號002│城鄉康樂村鄉根二巷7號扣│││││第28頁)││得。│││││││2.其中4顆已於送鑑定時試射│││││││完畢,不予沒收。│├──┼──────────┼───┼────────┼────────┼─────────────┤│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18(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毒保字第│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命││0000000000號第│167號編號00○○○鄉○○路○段○○○巷○○號貨│││││79頁)││櫃屋內扣得。│││││(起訴書誤載為花││2.驗餘淨重:21.0239公克│││││警刑字第00000000││純值淨重:10.8294公克│││││41號卷第79頁之編│││││││號19,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6│菸草(含第一級毒品海│1包│B01(107年度他字│107年度毒保字第│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洛因成分)││第950號第59頁)│167號編號0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2.驗餘毛重:0.4486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B02(107年度他字│107年度毒保字第│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命││第950號第59頁)│167號編號0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2.驗餘淨重:2.9589公克│││││││純值淨重:1.1490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B03(107年度他字│107年度毒保字第│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命││第950號第59頁)│167號編號0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2.驗餘淨重:1.0266公克│││││││純值淨重:0.4716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B04(107年度他字│107年度毒保字第│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命││第950號第59頁)│167號編號0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2.驗餘淨重:2.4951公克│││││││純值淨重:2.0056公克│├──┼──────────┼───┼────────┼────────┼─────────────┤│10│改造金屬槍管│1支│02(花警刑字第10│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號第77頁│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房扣得。││││││││├──┼──────────┼───┼────────┼────────┼─────────────┤│11│仿JP-915非制式改造手│1把│(花市警刑字第108│108年度槍保字第│於108年6月19日在車牌號碼│││槍(槍枝管制編號:11││0000000號第67頁)│30號(另案扣案)│6016-TM號自小客車上扣得│││00000000號,含彈匣1│││││││個)│││││├──┼──────────┼───┼────────┼────────┼─────────────┤│12│直徑9mm之非制式子彈│1顆│(花市警刑字第108│108年度槍保字第│1.於108年6月19日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第67頁)│30號(另案扣案)│0000-TM號自小客車上扣得│││││││。│││││││2.已經試射完畢,不予沒收。│└──┴──────────┴───┴────────┴────────┴─────────────┘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物物品目錄表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備註│││││處│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空氣長槍│1把│A03(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2│氣體鋼瓶│2罐│A04(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3│瞄準鏡│1組│A05(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4│鋼珠│1瓶│A06(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5│綜合槍枝改造工具│1組│A07(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6│槍枝改造車孔工具│1組│A08(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7│槍枝改造車孔工具│1組│A09(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8│電鑽│1支│A10(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5頁)││房扣得││││││││├──┼──────────┼───┼────────┼────────┼─────────────┤│9│電動起子│1包│A11(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0│電鑽│1把│A12(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1│擦槍潤滑油│1瓶│A13(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2│金屬常溫染黑劑│1瓶│A14(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3│銀色iPhone手機(無法│1支│A15(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開啟)││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4│SuperPad平板電腦│1台│A16(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5│Monga白色手機│1支│A17(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6│NOKIA灰色手機│1支│A18(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7│記憶卡及隨身碟│各1個│A19(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8│監視攝影組│1組│A20(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7頁)││房扣得││││││││├──┼──────────┼───┼────────┼────────┼─────────────┤│19│ASUS筆記型電腦│1台│A21(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9頁)││房扣得││││││││├──┼──────────┼───┼────────┼────────┼─────────────┤│20│改造槍枝│1把│1(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1│槍枝零組件│1批│2(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2○○○鄉○○路○段○○○巷○○號貨│││││第77頁)││ 櫃屋扣得 │││││││2.該批零組件中有1支改造金│││││││屬槍管係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於附表一編號10沒收。│├──┼──────────┼───┼────────┼────────┼─────────────┤│22│槍枝零組件│1批│3(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3│裝飾彈│47顆│4(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4│喜得釘│21顆│5(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5│改造子彈半成品(彈頭│1包│6(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10顆、彈殼9顆)││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6│彈殼│10顆│7(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7│彈殼│7顆│8(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8│改造子彈(彈頭2顆、│1包│9(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彈殼6顆)││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29│彈頭│8顆│10(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7頁)││扣得││││││││├──┼──────────┼───┼────────┼────────┼─────────────┤│30│裝飾彈│3顆│11(花警刑字第│107槍保字第38號│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1│手槍卸下改造子彈│3顆│12(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2│裝飾彈│1顆│13(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3│鋼珠彈│1顆│14(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4│小型車床│1台│15(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5│固定夾│1座│16(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6│槍枝改造工具│1批│17(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7│毒品吸食器│1組│20(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79頁)││扣得││││││││├──┼──────────┼───┼────────┼────────┼─────────────┤│38│分裝袋(夾鏈袋)│1包│21(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81頁)││扣得││││││││├──┼──────────┼───┼────────┼────────┼─────────────┤│39│電鑽│1把│22(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槍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0000000000號警卷│38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貨櫃屋│││││第81頁)││扣得││││││││├──┼──────────┼───┼────────┼────────┼─────────────┤│40│電子磅秤│1台│B08(107年度他字│107年度保管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第950號第59頁)│409號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41│iphone手機│1支│B09(107年度他字│107年度保管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第950號第59頁)│409號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42│撞針│1支│(本院卷第131頁)│108年度槍保字第│於108年6月19日在車牌號碼││││││30號(另案扣案)│6016-TM號自小客車上扣得││││││││└──┴──────────┴───┴────────┴────────┴─────────────┘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備註│││││處│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第三級毒品甲苯乙基胺│1包│A22(花警刑字第│107年度毒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戊酮││0000000000號警卷│167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號│││││第119頁)││房扣得││││││││├──┼──────────┼───┼────────┼────────┼─────────────┤│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19(花警刑字第│另案扣案│1.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他命││0000000000號警卷○○○鄉○○路○段○○○巷○○號│││││第79頁)││107號房扣得│││││││2.驗餘淨重:0.1301公克│││││││純質淨重:0.0581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B05(107年度他字│107年度毒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第950號卷第59頁│167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4│白色細沙│1包│B06(107年度他字│107年度毒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第950號卷第59頁│167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5│咖啡包│1包│B07(107年度他字│107年度毒保字第│於107年6月11日在花蓮縣吉安│││││第950號卷第59頁│167號編號0○○○鄉○○路○段○○○巷○○號被告身│││││)││上扣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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