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蘇蒼錦
複 代理人 林柏壽
林蕙姿
被 告 林智巍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江安吉
林常富
謝 廖蕙翠
王圓如
陳有助
鄭米源
魏文亮
蔡茂舜
魏永墉
訴訟代理人 蘇林素妙
被 告 蔡來有
蔡金源
蔡委澐
詹樹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