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3號債權人 陳信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康力貿易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
康力貿易有限公司為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康力貿易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