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究為何人?並補正起訴狀被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及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二、陳報本件應拆除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即訴之聲明第一項)?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