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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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林志信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鄭添湧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4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添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