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91號原告 周郁富 原告 周淑貞 原告 周陳雪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佩珊 律師被告 汪暘屏 被告 張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