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利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姵君 代理人 張慰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利鴻工業股│彰化商業銀│104年10月5日│11,380元│K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周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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