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張金熖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 張義仁 之財產清冊,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物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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