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莊佳蓁 被告 胡世恩
蘇煒桀 上列被告因被告胡世恩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莊哲誠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