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42號聲請人 李淑珠 上聲請人李淑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一致之「喬穎工程有限公司」並蓋用公司大小章。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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