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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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何俊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及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房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並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洪XX1、洪XX2、洪XX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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