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2號債權人 康福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呂翠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詠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㈡請補狀載所稱本票、請款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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