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冠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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