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林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起,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