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64號聲明人 黃宇平
黃瀚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預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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