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告 雷秋香
號被告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樓兼法定代理 潘麗珠 人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7,500元,應繳裁判費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5,051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