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林定成 被告 黃泓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緝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詹蕙嘉法官黃湘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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