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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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郭先忠
郭舒郁 郭時 交 郭葉縀妹 住同上被告 邱祝忠
莊文榮 呂國強 劉翰倫
樓(劉安祺
樓(通緝)上列被告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