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雪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聯鐘 、 陳壁玉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0,000元(計算式:﹝45+15+70+20﹞×11,800=1,7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